超市摆麻将桌收取“盘子费”构成犯罪吗?

2019-05-06 人浏览  作者:李华阳律师

蔡某华在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奋发路经营凯美达超市,但其经营之道心术不正,于2017年7月份起,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十张麻将桌(其中两张损坏)供他人打麻将赌博,每桌麻将收取5元、10元不等“盘子费”。

2018年年底,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蔡某华又购买一批塑料记分牌,参赌人员统一在蔡某华处通过赊账或者现金购买价值200元的记分牌进行现金兑换,用记分牌对输赢进行结算,蔡某华向参赌的每桌麻将收取40元或60元不等“盘子费”。

2019年2月22日22时许,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在凯美达超市内当场查获以打“10元广东麻将”、“10元南昌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李某宝、熊某勤、杨某锋、闵某宝、钟某根、方某华、邓某文、梁某材等八桌麻将,涉及参赌人员32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000余元及用于结算的记分牌共计572分,(一分折抵人民币10元,共折抵人民币5720元),并当场将蔡某华抓获。(来源:中国法院网(张国宝 林红月)  原标题:一男子超市摆麻将桌收取“盘子费”获刑六个月)

 

 

李华阳律师: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开设赌场的行为,虽事实上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未明文将营利目的规定为其责任要素。

本案中,作为超市的经营者蔡某华,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在超市里摆放十张麻将桌供他人打麻将、又购买塑料记分牌,用记分牌对参赌人员的输赢进行结算,并向参赌的每桌麻将收取不等费用的行为,是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依《刑法》规定,蔡某华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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