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而控制、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2019-04-22 人浏览  作者:李华阳律师

2018年3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在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某小区附近遇到2017年欠其借款15000.00元至今未还的被害人江某。于是朱某伙同他人拦停江某乘坐的车辆,强行将江某带至朱某乘坐的车上,对江某进行控制、殴打及言语威胁,逼迫江某还钱。并将江某的手机打烂,同时将江某带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办事处一中学处。之后,江某联系其弟江某红,让江某红拿钱偿还朱某。直至次日凌晨01时许,江某红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替江某还款11000.00元给朱某,江某某才获得人身自由。江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来源:中国法院网(臧红梅)   原标题: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获刑九个月)

 

 

李华阳律师: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如果行为人是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刑法》明文规定,必须适用《刑法》第238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成立非法拘禁罪,而不适用绑架罪。即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本罪中,朱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拦截并强行将江某带至朱某乘坐的车上,对其进行控制、殴打及言语威胁,逼迫还钱,并将手机打烂,同时将其带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办事处一中学处。直至次日凌晨01时许,通过江某红替江某还款11000.00元给朱某时,才获得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且具有对他人殴打的情形,依《刑法》规定,朱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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